2023年6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的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包括总则、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4条。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如下三方面:
第一,该办法界定了适用范围——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适用本办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与此同时,该方法对适用人群中的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主体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其权力。
第二,界定了主要流程——对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和不予登记该些情形所需的材料以及相对应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说明。
第三,界定了权责责任,首先,该方法对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场所监管、自律监管、安全措施、保密措施和规范细则进行了说明;其次,对登记申请人法律责任、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
二、《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特点
《办法》聚焦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登记,体现出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第一,《方法》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对所有可能包含在内的登记情形的所需材料与具体流程进行了详细界定,且从登记主体、机构、行为与监督管理等角度,制定了较全面的、覆盖数据产权登记全流程的管理办法。
第二,《方法》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一是创新明确数据产权登记适用范围,将登记情形进行创新性划分,二是创新提出数据确权方式,通过首次登记对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相关权利归属情况进行记录,探索开展数据确权工作,三是创新提出数据产权登记流程,四是探索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第三,《方法》体现出很强的体系性,为保证该暂行方法在未来可适用于不同场景、不同类型数据以及不同登记类型与方式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需不断完善。
三、《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作用
《办法》的出台,对数据交易所明确职能边界、增加高质量数据产品供给、完善交易制度体系提供了政策层面的指导,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分三点阐述其作用。
第一,将会在社会层面形成很大的示范效应,《方法》的出台将引起其他行业进行对标,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二,具有很强的赋能效应,登记为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确权成功才可以进行交易并授权运营,此后才能开发从而实现数据价值化。《方法》的出台则确保了登记确权的顺利进行,为未来数据价值化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数据要素上改革也就迎刃而解。
第三,具有很强的外溢效应,《方法》的出台不仅会在数据行业产生良好影响,还会对其他行业产生影响,例如已拥有或可以产生数据的一些传统行业,在未来可以进行数据交易、共享、入表、上市,从而成为资产负债表的一部分,能够帮助企业拿到股权、债券以及融资等,极大地推动企业发展与企业估值。另一方面,该方法可以协助具有数据持有权但无法良好运用数据地企业将数据交给缺乏数据但具有良好处理、运用数据能力的一方运营,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