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凯发官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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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陈新光
2023年01月28日

2022年12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这表明党中央不仅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坚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更是传递出要用制度和法律的力量去落实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信号,为广大民营企业注入了发展的强心剂,也对促进我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我国经济稳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营经济遭遇的主要发展困境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就没有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没有高质量的民营经济体系,就没有现代化经济体系。民营经济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发挥了“56789”的基础性作用(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为此,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如果民营经济信心不振,发展受阻必将影响我国经济增长、就业稳定、创新发展、市场活力等方方面面。

当前,在百年变局叠加世纪疫情的猛烈冲击下,我国民营企业遭遇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尤其是对平台经济和教育培训行业的规范整顿,以及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加之一些政策效应的同向叠加,使得网上时有一些否定市场经济、否定民营经济的“喊打喊杀”的言论,制造社会对立,误导舆论,在客观上给民营企业家带来不同成度的思想迷茫、困惑甚至恐慌。尽管民营经济“离场论”被一再辩驳,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在“市场的冰山”、“转型的火山”、“融资的高山”面前,仍然经常遭受“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阻挡。由此可见,再好的政策如果仅停留在理念和指导意见层面,而没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在制度和法律上加以保障,民营经济依旧不能得到健康发展。

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健康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从政策和舆论上给予民营经济鼓励和支持

当前提振市场信心,关键在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方面承担着重要角色,是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力量。为此,国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在拉动就业、促进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在舆论导向方面,要积极营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都是“自己人”的舆论风气,坚决与否定市场经济、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做斗争,可以有针对性地批驳数个互联网上的负面典型以正视听,以慰人心,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严惩不贷,使政策真正取信于民。

在制度设计上,要加强政策效果研判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民营经济已经扎根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民营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已交织成网。但是民营经济的局部性政策具有十分明显的网络效应,如单一领域出台的收缩性政策,将会通过由成千上万家民营企业编织而成的生产、供应、销售网络进行传递、放缩与转化,致使政策效果出现“言不由衷”“言非所意”。期望国家在未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和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时,应坚持系统观念,树立全局思维,优化制度设计方案,强化政策效果研判,统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全局,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以避免个别行业正常的管制政策对市场产生超出预期的系统性影响。

在立法原则上,要在法律实践中缩短负面清单长度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采取正面清单的赋权方式,这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的确有利于主动把握民营经济的发展方向,引导民营经济填补市场空白。而在经济进入新常态和高质量发展阶段,民营经济面临的内外部情况和形势日趋复杂,通过原有的正面清单赋权为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要的政策“打补丁”,越发难以满足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采用负面清单赋权方式推动立法,制定条例的制定,从根本上破除民营企业发展面对的制度性壁垒,真正将宪法、民法典以及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规定具体化、落实化,把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不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法律化,并在法律实践中不断缩短负面清单的长度,从而发挥法治在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中的基础作用。

在行政执法上,重在保企业家、保企业

2019年岁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公布后,这对我国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部分民营企业存在的环保、社保、质量、安全、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稳健甚至不合规合法的问题,国有企业在传统发展模式下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本着国企民企平等看待的原则,应对民营企业施以更多的关爱,而非简单地一罚了之。执法部门应推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重在“治病救人”,进一步强化保企业家保企业和保就业保稳定。尤其在当下,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为企业家精神正名。

上海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全球化智库(ccg)特邀研究员 陈新光

【责任编辑:许聃】
全球化智库(ccg)特邀研究员、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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